一、禁用化学除草剂、植调剂
茶树种植基地禁止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禁止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禁止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二、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要如实记载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三、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打造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在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等满足具体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五、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
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
要求记载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
六、禁用添加剂
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